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6-01-27 13:38:35

  为有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保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指标统筹和使用同价机制。市级根据实际情况,向各县(市、区)实行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使用价格按我市补充耕地资金标准价执行。

  (二)明确使用范围。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有困难、无法落实占补平衡需求的项目,在充分考虑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使用市级指标:

  1.由市政府投资或市级部门(单位)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民生项目;

  2.省级以上跨县域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未能争取到上级补充耕地指标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能力保障不足的;

  (一)制定价格标准。根据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我市在全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新库)验收入库产生的新增补充耕地指标资金标准价为:数量指标20万元/亩,水田指标(包含数量指标)25万元/亩,取消粮食产能指标。

  (二)设置调剂规则。各县(市、区)之间,经市政府同意可进行指标调剂。县域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参照市级标准价执行。跨县域进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由出让方承担。指标调剂后,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相应调整。

  补充耕地资金和耕地开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须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补充耕地资金和耕地开垦费统筹用于开展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包括以下事项:

  3.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认定、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

  (一)调整原市级统筹指标价格,妥善处理历史问题。为确保原补充耕地库存指标得到充分利用,将原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数量指标使用价格调整为15万元/亩,水田指标(包含数量指标)使用价格调整为20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使用价格调整为0.4万元/亩·百公斤。各县(市、区)在挂钩非农建设项目时,优先挂钩从原“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指标库中结转的补充耕地指标。对市、县及县域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结合新老政策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二)严格管控质量,加强后期管护。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新增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3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管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8号)同时废止。